水环境治理监督问责办法-水环境治理监督问责办法最新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水环境治理监督问责办法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水环境治理监督问责办法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
  2. 亲商清商是谁提出的?

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

甘肃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修订出台,将为甘肃推动河湖长制落实落地、全面强化河湖管理保护提供有力法治支撑和保障。

  《条例》突出生态功能定位。《条例》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院关于全面推行河湖长制重大决策部署,紧扣国家西部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和黄河长江上游重要水源涵养区、补给区的功能定位,坚持突出重点、明晰责任、强化监管,增加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内容,明确了河道保护、治理和利用应当遵循自然规律,服从防洪总体安排,按照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绿色发展的原则,着力强化河湖管理保护责任和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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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突出河湖长制作用。《条例》注重发挥河湖长制平台作用,确立了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系,增加了河湖长制条款,明确省、市、县、乡、村五级河湖长组织体系,以及各级总河长、河湖长、河湖长制责任单位的职责,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执法、考核问责激励机制,使河湖长制成为河道管理保护的制度保障。

  《条例》突出河道***砂监管。《条例》吸收甘肃省各地在河道***砂管理中探索出的有效经验做法,明确了河道清淤和界河***砂许可程序,对禁***区和禁***期进行明确规定,对砂石料堆放、转运、清理、平整作出更严格的规定,河道***砂应当即时转运或者清除砂石料、弃料堆体,即时复平***砂坑道,不得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砂石料。

  《条例》突出与上位法紧密衔接。针对甘肃涉河建设项目侵占河道、违反法规***砂等突出问题,《条例》补充完善了《水法》《防洪法》等有关禁止性规定,并根据省情实际进行了细化实化,即:增加了禁止损毁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水文监测设施的规定,增加了设置和扩大入河排污口应当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规定,补充细化了河道管理范围和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从事相关活动的规定,明确了禁止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相关规定,确保《条例》具有较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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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突出完善相关法律责任。《条例》严格对照上位法,补充完善了法律责任缺失的处罚种类;补充了兜底性条款,兼顾条例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对补充的禁止性规定,增加了指引性处罚规定;补充完善了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在河道管理保护中应当强化自我约束和监管自律的有关规定。

《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7月28日修订通过,修订后的《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公布,于2021年10月1日施行。共六章四十二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河道保护与治理,第三章河道利用,第四章河道***砂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

亲商清商是谁提出的?

财商(Financial Quotient)一词最早由美国作家兼企业家罗伯特.T.清崎(Robert T. Kiyosaki )在《富爸爸穷爸爸》一书提出。中国财商教育第一人、有中国的"富爸爸"之称的汤小明先生给出的“财商"定义为:财商就是指一个人与金钱(财富)打交道的能力。财商是与智商、情商并列的现代社会能力三大不可或缺的素质。可以这样的理解,智商反映人作为自然人的生存能力;情商反映社会人的社会生存能力;而财商则是人作为经济人在经济社会中的生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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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水环境治理监督问责办法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水环境治理监督问责办法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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