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绿色矿山税收政策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绿色矿山税收政策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开采矿产资源如何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自主开***业务应缴增值税
拥有***矿权证的企业,不依靠外部力量,由本企业负责矿山开***过程中的全部事项,包括投资矿山设备、人员组织、***材料购进、矿石销售等一系列业务,此类业务有产品矿石产出,应当根据矿石销售额计提销项税,可以抵扣除不动产外的固定资产和符合税法规定的油料、***、水、电等辅料和动力的进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开***矿产资源提供劳务有关货物和劳务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6号)规定,纳税人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的矿山爆破、穿孔、表面附着物剥离和清理劳务,以及矿井、巷道构筑劳务,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应当缴纳营业税。纳税人提供的矿产***开***、挖掘、切割、破碎、分拣、洗选等劳务,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应当缴纳增值税。所以,纳税人应根据承包工程的具体内容,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在实务中,纳税人承包的业务不可能根据税收文件的规定明显分开,一项承包工程可能既提供矿山爆破、穿孔、表面附着物剥离和清理,也包括开***、挖掘、切割、破碎、分拣、洗选。有一种错误的观点认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据此,既有增值税业务又有营业税业务的工程承包应视为混合销售合并缴纳增值税。这是一种认识误区,该规定适用的前提是“货物销售”,在工程承包既有营业税劳务又有营业税劳务的情况下,并没有货物产出,只是劳务的销售,所以,并不适用混合销售的规定。而应当适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矿业权出让收益处置方式?
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处置方式通常包括政府收入、国有资产收益和税收收入三个方面。
***收入主要是指矿业权出让金和***补偿金,国有资产收益包括国有矿产***股权收益和资本金收益,税收收入则是指矿业权出让企业的增值税、所得税等税收收入。
这些收益通常由地方***进行支配和管理,用于地方经济建设、社会事业发展等方面,以实现矿业***的可持续利用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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