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可再生资源的回收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可再生资源的回收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再生***回收,规范再生***回收行业的发展,节约***,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再生***,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再生***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国家鼓励全社会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再生***。第五条 国家鼓励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处理再生***,鼓励开展有关再生***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
再生***回收利用条件?
第二章 回收管理
第八条 再生***回收利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等情况,制定再生***回收体系建设规划。
供销合作社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做好再生***回收经营管理工作。
第九条 设立再生***回收企业、回收站(点)和集中分拣处理场所,应当符合再生***回收体系建设规划,配套建设必要的预防扩散和渗漏的设施,防止污染周围环境。再生***的分拣、处理、集散和储存,应当在规定的集中分拣处理场所内进行。
第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住宅区,应当根据再生***回收体系建设规划,预留回收站(点)所需场地;已经建成的住宅区,可以通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再生***回收体系建设规划,提供回收站(点)所需场地。
第十一条 再生***回收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应当符合登记机关规定的条件,并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的同级再生***回收利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个体经营者,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本条第二款所称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建筑、铁路、通讯、电力、水利、油田、城市公用事业及其他生产领域,已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
第十二条 再生***回收可以***取上门回收、流动回收、固定地点回收等方式。
再生***回收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可以通过电话、网络等形式与企业、居民建立信息互动,提供快捷、便民的回收服务。
从事再生***回收活动,不得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
第十三条 再生***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应当与出售单位签订收购合同。收购合同中应当约定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结算方式等。
第十四条 再生***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和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可再生***的回收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可再生***的回收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