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回收规划-再生***回收规划资料清单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可再生资源回收规划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可再生资源回收规划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条件?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条件

1.为规范再生***回收利用行业的经营行为,保护生态环境节约***,优化社会治安,维护经营者合法权益,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再生***,是指在社会生产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分类,加工,使其重新具有利用价值的各种废旧物资。

可再生资源回收规划-再生资源回收规划资料清单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3.再生***可分为生产性再生***,生活性再生活***。

4.在本行政区内,从事再生***回收利用的企业和个人,以及从事管理活动部门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

5.再生***回收与利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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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回收管理
  

第八条 再生***回收利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等情况,制定再生***回收体系建设规划。
  供销合作社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做好再生***回收经营管理工作。
  

第九条 设立再生***回收企业、回收站(点)和集中分拣处理场所,应当符合再生***回收体系建设规划,配套建设必要的预防扩散和渗漏的设施,防止污染周围环境。再生***的分拣、处理、集散和储存,应当在规定的集中分拣处理场所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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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住宅区,应当根据再生***回收体系建设规划,预留回收站(点)所需场地;已经建成的住宅区,可以通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再生***回收体系建设规划,提供回收站(点)所需场地。
  

第十一条 再生***回收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应当符合登记机关规定的条件,并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的同级再生***回收利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个体经营者,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本条第二款所称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建筑铁路、通讯、电力、水利、油田、城市公用事业及其他生产领域,已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
 

 第十二条 再生***回收可以***取上门回收、流动回收、固定地点回收等方式
  再生***回收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可以通过电话、网络等形式与企业、居民建立信息互动,提供快捷、便民的回收服务
  从事再生***回收活动,不得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
 

 第十三条 再生***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应当与出售单位签订收购合同。收购合同中应当约定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结算方式等。
  第十四条 再生***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和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再生***回收以物资不断循环利用的经济发展模式,正在成为全球潮流。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得到大家一致同意。可持续发展就是,既符合当代人类的需求,又不致损害后代人满足其需求能力的发展,是我们在注意经济增长的数量,同时要注意追求经济增长的质量。主要的标志是***能够永远利用,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可再生***回收规划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可再生***回收规划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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